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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晏子灿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0-21
浏览量:651

取保候审申请书

申请人:晏子灿,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

申请事项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

事实与理由

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,其于201773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。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XX的委托后,依法会见了当事人,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,现根据法律规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,其家属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。申请人认为:

一、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,XX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与为保护本村集体用水权益存在因果关系,身为村集体中一员,其奋力保护水源的行为确实情有可原,因过于激进以至于对公共利益及财产造成了损失,法律意识淡薄及行为的莽撞才让其陷入涉嫌违法犯罪的境地。

二、本案案发至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间隔一段时间,期间,XX曾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依法传唤下及时主动归案,自愿配合刑事调查,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罪行,愿依法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刑事处罚后果,足以说明其认罪、悔罪态度较好,不致于有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。

三、本案案发后,XX所在的村集体曾多次就案涉水源问题信访至昆明市人民政府,希望上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及处理。XX虽已涉嫌犯罪,但念及案发的成因,其行为也非罪不可恕。而今,其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,对于其村集体而言必定是以儆效尤,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可以依法实施引水工程,同时也能在当地树立法治权威。

综上,XX虽已涉嫌犯罪,但确实存在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同时,根据申请人了解,XX的家庭尚不宽裕,孩子较小,本人又常年在外务工,可谓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,如长期被羁押于看守所,其家庭将面临衰败危险的可能。因此,申请人特恳请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准予对犯罪嫌疑人XX予以取保候审。

此致

昆明倘甸和轿子山两区公安分局


晏子灿律师

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

20178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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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晏子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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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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